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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走進商會/ 商會章程

      北 京 湖 北 企 業 商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湖北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HBCCB)。

      本會是由在京湖北籍企業家自愿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北京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楚商旗幟,弘揚楚商文化,凝聚楚商力量,彰顯楚商典范,激勵楚商奮斗,倡導楚商合作,成就楚商事業,服務京楚發展。本會堅持“會員辦會、按章管會、服務立會、活動興會、開放活會、實力強會、品牌揚會、學習振會”的辦會方針,團結全體在京的湖北藉企業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維護在京湖北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在京的湖北企業服務。商會以“營造一個家園:在京湖北籍企業家的共同家園;打造兩個共同體:感情共同體、事業共同體;構建三個平臺:政商溝通平臺、學習交流平臺、事業發展平臺;創建四型商會:服務型商會、學習型商會、自律型商會、品牌型商會”的愿景,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踐行公益慈善、彰顯社會責任,不斷擴大商會影響力、提升凝聚力、增加榮譽感、強化歸屬感,樹立在京湖北企業良好的整體形象,使商會成為湖北人在首都的一張閃亮名片。同時積極加強與北京市、其他各?。ㄊ?、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積極引導其他省市和地區的企業到湖北投資發展,使商會成為服務北京、湖北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6號湖北大廈1606室。

      本會的網址:http://www.yalonline.com/ 

      本會微信公眾號:北京湖北企業商會(訂閱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政策宣傳;

          (二)協調服務;

          (三)專業培訓;

          (四)對外交流;

          (五)信息咨詢;

          (六)組織考察;

          (七)聯誼活動;

      (八)承辦委托;

      (九)編輯專業刊物;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每個會員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在京湖北籍人士投資創辦或參與投資的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湖北企業在京分支機構;其它有關企業;

      (五) 自愿加入本會,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商會活動;

          (六)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個人身份證等復印件)

      (三) 經本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后報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四)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編發的有關資料和信息刊物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和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活動和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3;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會會員單位;

      (二)在京具有影響力或企業規模較大的企業;

      (三)對商會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監事、黨組織和會員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二)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調整會員,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規則;

      (十一)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捐贈公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聘用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本會工作報告和有關文件草案;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七)具體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負責組織擬定本會的年度預算和決算草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八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七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會不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七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八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九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5月27日三屆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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